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有關精神,規范藥品掛網采購行為,保障臨床用藥需求,減輕群眾用藥負擔,推動我省藥品掛網采購工作形成分類科學、價格合理、采購規范、進退有序、監管得力的格局?,F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所有藥品,均可按規定在安徽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稱“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申請掛網。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皖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在省內銷售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含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等,境外產品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均需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進行掛網和采購。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藥店參與。
二、藥品分類掛網
(一)國家談判藥品
國家談判藥品以談判價格直接掛網。同通用名、同規格藥品申報價格須不高于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及全國省級最低有效掛網價。同通用名藥品規格與國家談判藥品不一致的,掛網價格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談判藥品掛網周期與談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集中帶量采購藥品
國家(供應地區為安徽)、我?。ê瑓⑴c的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集采中選價格直接掛網,掛網周期與采購周期一致。原則上,不接受國家、我省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后供應品種清單以外同企業同品種其他規格及包裝申請掛網。經專家論證臨床確有需求的,應按不高于集采中選(談判成功)品差比價規則確定價格予以掛網。
(三)急搶救、短缺等藥品
急搶救、婦兒??品菍@幤?、基礎輸液、臨床用量小的藥品及常用低價藥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申請,直接掛網。生產企業須提供該藥品全國最低3個省級有效掛網價供醫療機構采購參考。國家或省級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計劃生育藥品、中藥飲片、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按有關規定實行掛網。
(四)其他掛網藥品
其他藥品申請掛網,需滿足3個其他省級采購平臺掛網,且掛網價格不高于該藥品全國省級最低有效掛網價。不同企業、同品規的藥品須接受價格聯動管理。
三、規范價格行為
(一)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除外),須按不高于該生產企業藥品全國省級最低有效掛網價(按最小制劑單位)實行掛網價格聯動調整。掛網藥品在全國其他省級平臺出現新的最低有效掛網價且低于我省掛網價格的,生產企業應在30天內向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申請調整。
(二)國家集采未中選藥品,必須在現行掛網采購價的基礎上,根據價差實行梯度降價。中選未選擇我省作為供應地區的中選產品,自主降價須不高于全國其他非中選供應地區最低供貨價。其他仿制藥,自主申報降價須低于全國藥品集中采購(安徽)同品種中選價。
(三)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藥監部門相關批件變更生產企業信息、調整藥品采購屬性等,但采購價格不得高于該藥品原醫保支付參考價。
(四)對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國家、省際聯盟、省級)藥品、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醫療機構按不高于掛網價格采購。其中,國家談判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國家、省際聯盟、省級)藥品不得再進行議價或變相議價。
四、完善退出機制
(一)藥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銷掛網:
1.企業因生產許可證被注銷、吊銷,藥品注冊證被吊銷,或藥品在中國境內不再銷售的;
2.自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之日起,1年以上無實際交易的;
3.原2015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限價(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企業未確認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的;
4.國家集采同通用名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掛網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
5.因停產原因,在全國申請撤網的(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的藥品不得再次申請掛網);
6.符合撤銷掛網的其他情形。
(二)藥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暫停掛網:
1.涉及專利權、經營代理權糾紛的;
2.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問題突出,需進一步核實調查的;
3.符合暫停掛網條件的其他情形。
(三)企業在醫藥購銷領域存在商業賄賂等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重違規記錄、嚴重不良反應、不如實及時聯動申報價格、未能及時供貨和配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規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等規定,對相關藥品采取暫停掛網、撤銷掛網等處置措施。
(四)與國家集采中選藥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過評”中選藥品,在采購周期內,暫不做撤銷掛網處理。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原則上不接受企業主動撤銷掛網申請。
(五)對撤銷掛網的藥品,2年內不允許該藥品重新掛網。對企業主動申請撤銷掛網的,其產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劑型、規格及包裝品,2年內不接受掛網申請,且不得參與我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撤網藥品的原價格信息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保留3年并供國家和各省查詢。
(六)藥品撤網后重新掛網的,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重新申報。
五、落實監管責任
(一)省醫療保障局負責全省藥品掛網采購政策制定工作,會同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綜合考慮臨床用藥安全、醫?;鸪惺苣芰?、藥品采購情況等,合理規范醫療機構藥品使用及采購行為。指導并督促省醫藥價格和集中采購中心穩妥有序做好藥品掛網、價格聯動、分類采購及日常監管等。
(二)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所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行為監管,及時通報網上集中采購情況,規范采購價格、采購比例,保障臨床使用。要將醫療機構的采購行為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對不按規定采購的醫療機構進行相應懲戒。
(三)各醫療機構作為藥品采購和使用的主體,應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2017年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內藥品。要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及時錄入藥品采購信息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要嚴格落實分類采購有關規定,網上采購、公開交易,嚴禁平臺之外交易。
(四)各醫藥企業要如實填報申請掛網材料,及時申報聯動價格,嚴格執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要求,遵章守制、誠信經營。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文章來源:徽藥界